本報北京8月26日訊 記者蔣皓 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發佈的《人民檢察院辦理減刑、假釋案件規定》明確,檢察機關辦理減刑、假釋案件,應當對六種情ssd固態硬碟形進行調查核實:
  擬提請減刑、假釋罪犯系職務犯罪罪犯,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,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,嚴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,或者其他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、社會關註度高的罪犯;因罪犯有立功表現或重大立功表現擬提請減刑的;擬提請減刑、假釋罪犯的減刑幅度大、假SD記憶卡釋考驗期長、起始時間早、間隔時間短或者實際執行刑期短的;擬提請減刑、假釋罪犯的考核計分高、專項獎勵多或者鑒定材料、獎懲記錄有疑點的;受到控告、舉報的;其他應當進行調查核實的。
  規定還強調,檢察機關收到控告、舉報或者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在辦理減刑、假釋案件中涉嫌違法的,應當依法進行調查,並根據情況,向有關單位提出糾正違法意見;構成犯罪的,依法SD記憶卡追究刑事責任。
  (原標題:罪犯立功減ddr4刑一律調查核實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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